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618号
原告:上海恒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301-3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恒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恒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恒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恒帛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