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丰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建材市场一区8幢813-8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301-310室。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丰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2022)沪0151财保2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常熟市丰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