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527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丰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建材市场一区8幢813-8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301-3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丰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丰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7.04元,减半收取计5,713.52元,财产保全费4,620元,由原告常熟市丰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