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622号
原告:常熟盛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新区16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301-3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盛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盛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盛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盛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