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城得力工程有限公司

XX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装饰装潢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0686号

原告上海鑫奕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新光村21107区。

法定代表人丁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勇,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海鹰,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城得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兴学路160312室。

法定代表人萧泽洪,董事长。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有限公司于200912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XX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3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怡霖
  书  记  员 王晔璐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