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城得力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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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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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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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2068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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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鑫奕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兴塔镇新光村2110号7区。 法定代表人丁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勇,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海鹰,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城得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兴学路160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萧泽洪,董事长。 原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村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有限公司于 准许原告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3元,由原告XX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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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 杨怡霖 | |
| 书 记 员 | 王晔璐 | |
|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