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立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244号
原告上海立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瞩公司)与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艳薇、周斌、被告美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培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当信守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已经出具《工程审价审定单》,涉案工程总造价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其与业主方尚未结算完毕的证明,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该证明没有业主支付被告工程款比例的内容,故被告所述业主付款比例为73%的说法依据不足;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就付款方式附有条件,原告要求被告目前全额支付工程款依据也不足,故为平衡双方利益,可由被告付款至合同价款的95%,其余部分待付款条件成就后支付;如被告在条件成就后仍不支付的,原告可再行主张该部分款项。关于被告应付款部分的利息,因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可自原告主张之日计。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涉案的《金华市中心医院新楼洁净手术部、ICU、中心供应室净化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的施工项目为暖通、电气、空调水及气体,总造价为XXXXXXX.55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施工内容发生变化,出现增补或变更和减少的项目,经过双方协商确认后方可调整;项目付款方式,对暖通及电气工事约定,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付款至总价的80%,结算后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三个月内支付;对空调水及气体工事约定,同甲方与院方或总包签署的大合同付款方式,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至除主材外其他总价的70%,结算后付款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十日内支付;原、被告为长期合作伙伴,若因业主支付迟延而不能满足上述支付条件时,则按业主支付比例进度付款,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共同向业主催款;质保期为2年。 之后原告依合同施工。2014年1月5日,被告出具了涉案工程的《工程审价审定单》,审定结算总造价为XXXXXXX.63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XXXXXXX元。 2014年9月17日,原告立瞩公司向法院提起(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2284号案诉讼,主张包含涉案工程在内的十多个工程合同的权益。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分立。 诉讼中,原、被告确认涉案工程完工时间为2013年10月底。
一、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立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442964.17元; 二、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立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前项中应付金额为本金的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3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立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119元,由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煜 审判员霍毅 人民陪审员肖阳
书记员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