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来与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执8526号
申请执行人:**来,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
被执行人: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85弄95号1幢3楼B313室。
原告**来与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12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来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74,664.6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执行通知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可用余额极少。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沪AXXXXX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4层房产。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建林
审 判 员 朱 珮
审 判 员 王丽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朱星
书 记 员 张敏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