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33512号
原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施寿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新秀,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晨,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中日医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庆娟,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美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雅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晨、被告**、被告上海中日医疗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美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90.42元,由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嘉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姜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