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京西路455弄16号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承,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东环路328号东环大厦。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在执行(2009)黄民四初字第5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时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和房产均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本院及时告知上述情况后,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2009)黄民四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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