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2009)黄民四(民)初字第556号 | ||
原告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的工程款人民币70.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审理中,被告对未付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同意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0.3万元。 二、被告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3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以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15元,由被告苏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被告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5月1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代理审判员 | *** | |
书记员 | ||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 ||
相关案号:(2009)沪铁执字第122号查看法律文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