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执713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12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晶,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455弄16号10室。
法定代表人:马庆丰,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0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580,000元;二、被告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5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上述各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告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上海松德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涉执行案件(2019)沪0101执5684号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鸣
审 判 员 张 强
审 判 员 沈文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段海龙
书 记 员 段海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