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8881号
原告:杭州创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康桥镇平安桥村平炼路5号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52689897U。
法定代表人:王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伟,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进铝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288号2幢-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04917。
法定代表人:王亚鹏。
原告杭州创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力进铝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创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创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35元,减半收取67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创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