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7571号
原告:上海忠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阙碧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进铝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鹏。
原告上海忠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力进铝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忠品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忠品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宋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倩
书 记 员 张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