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27379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超勤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力进铝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超勤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力进铝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超勤吊装搬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超勤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666.69元、财产保全费2531.13元,由原告深圳市超勤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易 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