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宁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1844号
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宁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1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06MA1QLRMT8A。
经营者:倪伟。
被申请人: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池路东侧5幢1004#。
法定代表人:张文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宁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账号为20×××26银行账户,查封、冻结金额为195万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宁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账号为20×××26银行账户,查封、冻结金额为195万元。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宁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