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1844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宁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南
京市鼓楼区中央路417号1113室。
法定代表人:倪伟。
被申请人: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安庆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池路东侧5幢1004#。
法定代表人:张文文。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宁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1844号民事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账号为20000394522910300000026的查封、冻结。解除金额为195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征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