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881民初109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池路东侧5幢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MUET3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韦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881民初109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池路东侧5幢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MUET3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韦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