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881执保170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金裕晟路桥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的现金9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孔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