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金裕晟路桥有限公司、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81民初3104号
申请人:山东金裕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石门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QCK61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池路东侧5幢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MUET3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申请人山东金裕晟路桥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孔德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迁
书记员宫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