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执1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路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贺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
农业银行1275××××60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852.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史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