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30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电易充(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37号五层512室。
法定代表人:邢坦,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与被执行人电易充(天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1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3358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津A×××××蔚来牌、本院已对该车辆采取轮候查封的强制措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53358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振平
审判员 陈风利
审判员 梁 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缪 琳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