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2605号
原告:沈阳市***胶制品厂,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街道十里河村。
投资人:吴凤英,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明,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琢玲,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长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少年宫院内。
法定代表人:祁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云,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云,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放昕,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未到庭)
原告沈阳市***胶制品厂与被告枣庄长信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沈阳市***胶制品厂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市***胶制品厂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市***胶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计3026元,由沈阳市***胶制品厂负担。
审判员 王洪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