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皖0203民初271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恒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瑜
书记员 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