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1执保117号 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298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13日,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解除对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下列股权的冻结: (1)安徽外经金孔雀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出资1000万元); (2)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亳州德盛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1500万元); (3)亳州德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1500万元); (4)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36%股权(出资108000万元); (5)芜湖金孔雀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出资1000万元); (6)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800万元); (7)芜湖德盛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5000万元); (8)上海韵德钻石有限公司5%股权(对应出资额40万元); (9)义乌市对非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800万元); (10)义***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出资10200万元)。 经核实本院依据(2019)湘01民初2988号民事裁定书对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保全措施均已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