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1执保117号
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298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13日,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以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解除对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下列股权的冻结:
(1)安徽外经金孔雀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出资1000万元);
(2)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亳州德盛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1500万元);
(3)亳州德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1500万元);
(4)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36%股权(出资108000万元);
(5)芜湖金孔雀酒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出资1000万元);
(6)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芜湖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800万元);
(7)芜湖德盛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5000万元);
(8)上海韵德钻石有限公司5%股权(对应出资额40万元);
(9)义乌市对非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800万元);
(10)义***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出资10200万元)。
经核实本院依据(2019)湘01民初2988号民事裁定书对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保全措施均已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