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03执267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花津南路26号。
被执行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317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203执26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