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终19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京,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上诉人***于2021年6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诉请可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予以主张,故请求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