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终19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京,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上诉人***于2021年6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诉请可通过破产重整程序予以主张,故请求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