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宿蒙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溪,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康宇(系**之子),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栋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南路东侧交通局运管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安怀,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璇,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楠,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宿州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栋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7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7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宿州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解亚洁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朱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张婉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