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栋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宿州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2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河西路宿蒙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溪,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康宇(系**之子),男,199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栋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南路东侧交通局运管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徐安怀,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子璇,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楠,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宿州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栋建筑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7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76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宿州市园林管理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解亚洁

审 判 员 丁 伟

审 判 员 朱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张婉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