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瀚川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当涂县大陇镇人民政府与安徽省驷马山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1民初260号
原告:当涂县大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大陇镇新街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10030816354。
负责人:余红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红,当涂县大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驷马山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驷马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46768243C。
法定代表人:陈兆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当涂县大陇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安徽省驷马山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当涂县大陇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当涂县大陇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立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