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82民初1358号
原告:***,男,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驷马山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驷马山。
法定代表人:陈兆明,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维斌,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11月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全椒义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秦岗路2-105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7434(1-1)。
负责人:沈金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82003222979N。
法定代表人:高兴保,水务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周雨亭,均为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驷马山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全椒义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明光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完善证据为由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435元,减半收取177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岳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