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2269号
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男,196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申请人:丰安南,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生,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市。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市。
被申请人:全椒义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秦岗路2-105铺位。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驷马山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驷马山。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市水务局,住所地安徽省**市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丰安南与被告***、**、全椒义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驷马山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市水务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丰安南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全椒义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驷马山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750000元存款或对其享有的在**市水务局等额的工程款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全椒义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省驷马山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750000元存款或对其享有的在**市水务局等额的工程款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司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