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2224号
原告: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安临站镇文化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辛乐,总经理。
被告:北京三阳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7号楼1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黄祥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被告北京三阳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