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5019221B。
法定代表人:王涛,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597841397U。
法定代表人:辛乐,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2)陕0702民初208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约定管辖不得改变和违抗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在汉中市汉台区,其工程所在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新星
审 判 员 仵瑞梅
审 判 员 曹建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腾龙
书 记 员 王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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