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9民初1090

原告: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辛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玉,女,1972101日出生,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汤苏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北京嘉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524日立案。原告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188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5元,减半收取计3182.5元,由原告肥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军延

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