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中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固原某某起重有限公司、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统战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4民初1051号 原告:固原**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民族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统战部,住所地广河县广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系统战部部长。 被告:甘肃中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里程沟10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住甘肃省临夏县。 原告固原**起重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统战部、甘肃中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以和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原**起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原**起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2元,减半收取4136元,由原告固原**起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