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4民初1051号
原告:固原**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民族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统战部,住所地广河县广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系统战部部长。
被告:甘肃中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里程沟10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住甘肃省临夏县。
原告固原**起重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统战部、甘肃中易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以和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原**起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原**起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2元,减半收取4136元,由原告固原**起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