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恢42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70176597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八方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金运世纪大厦8K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97842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八方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92386.82元,并承担执行费518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9)粤0304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9)粤0304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八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