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八方建材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0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70176597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八方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金运世纪大厦8K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97842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八方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68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8××**、粤BG××**的小型汽车,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八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A××**的小型汽车,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汉洲控股(深圳)有限公司95%、深圳前海九九科技有限公司25%、深圳市汉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99%、深圳瀚盛贸易有限公司99%、深圳鹏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5%的股权,暂无法处理;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八方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5113.44元,扣收执行费6427元,余款428686.44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同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陈 添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