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

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思勉汇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5523号
原告: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2幢2216、2217室。
法定代表人:王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萱,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涵熙,江苏苏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思勉汇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916室。
法定代表人:王亚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朝晖,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公司)诉被告北京思勉汇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领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萱、朱涵熙,被告思勉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朝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领略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思勉公司支付广告制作费余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2、思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领略公司与思勉公司签订《中冶集团合作商大会现场搭建物料制作合同》。合同签订后,思勉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领略公司支付首笔广告制作费12万元,领略公司依约在2016年12月29日前完成了中冶集团合作商大会现场的广告制作。思勉公司验收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剩余广告制作费17万元,思勉公司至今未付。故领略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思勉公司答辩称:领略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导致思勉公司临时聘请人员对领略公司出现的错误予以补救,产生8万元损失。该8万元费用应在领略公司的剩余款项中扣除。扣除后的款项思勉公司同意支付。双方曾就损失问题进行协商,故领略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且领略公司主张之违约金标准过高。
经审理查明:思勉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领略公司作为受托方(乙方)签订《中冶集团合作商大会现场搭建物料制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搭建、制作中冶集团合作商大会现场,合同总价款为29万元,增项另计,按实际计算。合作费用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后甲方当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款12万元。乙方向甲方交货并验收,在2016年12月29日前甲方再为乙方汇入合同总款55%即145000元,剩余尾款甲方于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即合同余款25000元。注:乙方在每次付款前必须提前出具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方可向乙方付款。如项目增项,双方需提前沟通,增项需双方出示文字确认明细并共同签字确认为准,增项费用另计。活动搭建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中午-2016年12月29日早6时;进场前乙方负责与酒店协商,场地押金为乙方负责;如有提前进场需甲方协调;活动开展日期为2016年12月29日整日。乙方应在2016年12月29日6时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并通过甲方验收。甲方未能以验收日期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按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在合作期间内,若乙方的工作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应立即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的要求整改。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自该违约情形发生之日起,甲方有权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双倍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负责确认后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制作,运输,进馆搭建,电力安装,施工用电,撤馆拆装。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尺寸和材料质量标准实施。如果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重大质量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时,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如果甲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达20天,乙方可以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按本合同应当偿付的违约金应当在10日内付清。该合同附件约定了涉案广告的摆放位置、项目名称、规格数量、材质数量、单价、备注及图片。合同总计金额为300543元,其中特装分项总计162712.12元,声光电及舞台搭建分项总计138255元,最终优惠价格为29万元。
2016年12月21日思勉公司向领略公司付款12万元。2016年12月28日,领略公司开始进行涉案广告项目搭建,2016年12月29日搭建完成。当日,涉案活动如期开展。
庭审中,思勉公司主张领略公司进行之搭建工程存在如下问题:主背板画面尺寸做错,思勉公司人员发现后要求其另行重新制作,导致活动流程拖后;未按合同约定型号使用灯光设备,经思勉公司人员强烈要求,领略公司方从昆山调设备,到现场已是凌晨4点,安装完成已经7点半,导致思勉公司未能进行彩排;展板画面粗糙,所贴画面没有按照思勉公司要求平整粘贴,后由思勉公司北京合作方的技术人员胡某负责安装完成;现场工人态度极差。思勉公司因此临时聘请人员进行救场,产生损失8万元。思勉公司就此提交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思勉公司人员王亚利与领略公司人员柏某微信谈话记录。2017年11月23日,柏某向王亚利发送函件照片一张,内容为:思勉公司,根据贵司与我司签订《中冶集团合作商大会现场搭建物料制作合同》的相关规定,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误会,经贵司和我司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事项:1、贵司向我司支付合同及增项等所有费用尾款8万元整;2、我司自收到尾款8万元整之日起,贵司与我司的关于《中冶集团合作商大会现场搭建物料制作合同》的所有费用全部结清,且原合同终止。王亚利称:把我发的打印好盖章发给我。11月30日,柏某称:我昨天和公司说了一下,如果内容按照你们的方式公司不愿意签。12月25日,王亚利称:去年年底活动的事,今年上半年王森总跟我沟通了很久,首先你们认可确实在活动物料的制作和安装中存在质量问题,没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因此我至今有甲方的37万元未结回,现在你们还给我发律师函,我觉得非常不好。2、胡某证言,以证明其为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思勉公司有合作关系,其于2016年冬天被思勉公司调到南京做一个中冶集团的发布会,当时现场搭建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由胡某进行补救。具体包括展台制作比较糙,现场工人无法贴画面,由胡某完成,展板尺寸错误,重新制作了一个,思勉公司承诺支付胡某三万元,但至今尚未支付。涉案现场从28日晚到29日凌晨搭建完毕。3、赵某证言,证明其为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年,思勉公司人员王亚利称中冶集团大会现场出现很多问题,让赵某去现场救场。之前赵某给领略公司开列过一个音视频设备清单。到现场后,赵某发现现场设备与开列清单上的完全不一样。领略公司称可以调取新的设备,12月29日凌晨设备才到现场,搭建完毕活动就要开始了。赵某进行了灯光音响设备调试,也参与了现场发布会的导演。思勉公司因此向赵某支付了45000元现金。4、南京场布讨论群微信谈话记录,载明2016年12月29日凌晨3:06音响设备仍未到达现场;5、日期为2017年1月30日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思勉公司送来2016年12月28日南京中冶集团合作商大会活动现场搭建制作的劳务费3万元整。
2017年12月7日,领略公司向思勉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思勉公司支付剩余广告制作费17万元。
以上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领略公司与思勉公司之间签订的《中冶集团合作商大会现场搭建物料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领略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现场搭建义务,思勉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减少价款8万元。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双方虽均确认涉案活动如期举行,但思勉公司提交之胡某、赵某的证人证言及微信记录,可以证明领略公司在履行搭建义务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由第三方进行了补救。思勉公司有权要求领略公司赔偿其因此发生之损失。赵某证言称其收到思勉公司支付之现金4.5万元,但思勉公司并未就此提交付款凭证对此加以佐证,本院对思勉公司主张之该项损失不予采信。胡某于2018年5月15日作证称其尚未收到思勉公司支付之报酬,与思勉公司提交之日期为2017年1月30日的收条在时间与内容上存在矛盾,本院对思勉公司主张之该项损失亦不予采信。领略公司虽曾通过微信向思勉公司发送函件,同意思勉公司仅需支付8万元尾款,但双方并未就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思勉公司无权根据该函件载明金额要求扣减价款。故思勉公司提交之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领略公司之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故对其要求扣减价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剩余广告制作费17万元,思勉公司仍应承担付款责任。领略公司未能依约履行搭建义务,思勉公司因此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不构成违约,故对领略公司要求思勉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思勉汇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7万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574元,由原告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0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思勉汇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3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4462元,由原告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负担76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思勉汇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凛
人民陪审员  苏秀丽
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艾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