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4788号
申请人: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应天智汇创业园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森。
被申请人:南京建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恒。
申请人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建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南京建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领略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南京建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缪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