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陕0581执563号
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奥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2019)陕058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陕西奥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安装费41000元,并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陕西奥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3600元。三、被告陕西奥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24000元的增值税税额699.03元。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966元,由原告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0元,被告陕西奥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76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陕西奥力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