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321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二府庄1号荣豪大厦11004室。
法定代表人:于献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园,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庆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青2321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95600元,未执行标的495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送达情况。于2021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
(二)网络控情况。我院分别在2021年11月4日、11月8日、12月17日、2022年2月15日、4月20日分五次进行了网络查控。(1)银行存款查询情况: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2)车辆、保险查询情况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证券、股票查询情况: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证券股票等相关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公司名下位于同仁市隆务镇东山路5号德吉嘉园3号楼1011室、1012室、2011室、2021室、2号楼1011室、2011室共计6套不动产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其他案件中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并于2022年3月8日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传统查控情况。2021年3月2日、3月12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分别赴同仁、西宁两地自然资源局、房地产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2022年3月14日到大通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大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车管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3月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到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运营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因债务居多,已处于停业状态。2022年3月15日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同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裁定终本。
(四)采取强制措施情况。2022年5月9日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法院信息网上公布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仁青三智
审 判 员 当 增 吉
审 判 员 李 毛 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清 栋
书 记 员 诺 日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