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1157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X23927802E。
法定代表人:于献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4428XJ。
法定代表人:郭庆英,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华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嘉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64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091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军
审判员张小瑜
审判员李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贺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