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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某某机械租赁部民事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425号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该租赁部负责人。 被保全人:安徽河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机械租赁部与被保全人安徽河滨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安徽河滨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舒城县支行乌龙井分理处账号为×××帐户内资金230340元,本院作出的(2023)新2324财保14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河滨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舒城县支行乌龙井分理处账号为×××帐户内资金230340元(实际冻结144752.6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