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1950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耀,高新区(新市区)金诚法律服务所。

被告: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1幢2单元21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负担。由本院向原告退回525.00元。

审  判  长   王 辉

人民 陪 审员   王慧新

人民 陪 审员   任桂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张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