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1950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耀,高新区(新市区)金诚法律服务所。
被告: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1幢2单元213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负担。由本院向原告退回525.00元。
审 判 长 王 辉
人民 陪 审员 王慧新
人民 陪 审员 任桂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张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