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02执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郭平社,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5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公安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祥泰软件设备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市公安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公安局支付工程款529578.38元并承担该工程款从2012年7月9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仲裁费用2823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受理费8389.5元,执行费7596元。2018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人协商为由,申请中止执行。2018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现向我院撤回执行。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执30号号案号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苏杰
审判员刘森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霍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