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执8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广场支行,住所地兰州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齐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系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执行人:俞胜山,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方家村大青山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广场支行与俞胜山、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广场支行书面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执行,以便于统一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第二条(二)款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1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由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