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3611号

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1271853P,住所地南京市龙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12幢五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晋,董事长。

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0230152X1,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专诸巷28号紫晶广场一区6幢06、07、08室。

法定代表人:林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54147631A,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葛关路380号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根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龙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东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45元,由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叶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阚 莹

书 记 员 樊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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