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民申6408号
再审申请人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腾公司)、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山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8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钟山公司的电缆因被他人施工挖断致使进线电源相继失电,造成全公司停电、全部生产装置停车,进而导致公司财产损失是客观事实。双方争议在于裕腾公司是否为行为人、作为建设单位的中燃公司与施工单位的裕腾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以及钟山公司损失的认定等问题。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电缆系裕腾公司在燃气管道施工作业中被挖断,建设单位中燃公司、施工单位裕腾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注意义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钟山公司自身存在一定责任,判决中燃公司、裕腾公司连带承担钟山公司抢修费用、经营损失、电缆桥架租赁等费用的85%比例部分。原审法院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燃公司、裕腾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成立。关于裕腾公司、中燃公司主要对责任比例的异议,《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对建设地下燃气等工程有严格的施工要求,作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获取相应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地下管线资料不明时组织探测、开工前委托测绘单位放线并申请验线、施工中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等。而本案中裕腾公司、中燃公司虽也向有关公司对施工地段作了一定了解,但并未向有关专门部门或法定机构了解获取信息,且在管线资料不明的情况下也未组织探测、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承担85%损失的比例是适当的。因案涉地段并无其他施工单位,事发后中燃公司、裕腾公司均参加了事故协调,裕腾公司在申请再审中也未对此进行否认,中燃公司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也未提起上诉,故原审法院认定裕腾公司系行为人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中燃公司对此申请再审不足成立。至于中燃公司再审申请中对事故导致钟山公司损失的异议,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鉴定,中燃公司、裕腾公司并未积极推翻鉴定结论,且钟山公司也提供了相关凭据,中燃公司在一审法院判决后未上诉,也说明其对判决损失并无异议,现申请再审理由难以成立。 综上,裕腾公司、中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裕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正芳 审 判 员 李 荐 审 判 员 马 燕
法官助理 陈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