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民初291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399号恒盛园区412幢五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30元,合计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慧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曹玮群
书 记 员 解思琪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