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81民初5150号
原告:神木市浩跃机械吊运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镇枣稍沟村中锦路上段汽贸停车场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70668416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中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中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园区经二路以东,恒泰路以西,鑫金镁业以南,顺义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0NJ4FG9A。
被告:**,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茌平县人,住神木市。
原告神木市浩跃机械吊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中尚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浩跃机械吊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神木市浩跃机械吊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