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3民初184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生,住德惠市。
被告:吉林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黄旗屯街道解放西路20号北大湖总部基地2楼2054室。
法定代表人:高毅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航,吉林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6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与被告吉林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阳